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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大宗教学观点

   日期:2024-11-23    

理论是实践的反映和指导,2014年,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界经历了种种挑战和机遇,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怎样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基督教如何中国化……理论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层反思。

尊重宗教是无神论的新高度

有神还是无神?人类在这个问题上自古以来就没有统一的认识。时下部分“科学无神论”者,夸大无神论与有神论作斗争的重要性,把思想信仰上的差别上纲为“谁战胜谁”的大是大非之争,似乎这一斗争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命运。在他们眼里,宗教有神论纯粹是消极、负面的事物,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异己力量,是威胁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的力量,是不能与之妥协的。这种看法,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牟钟鉴在《尊重宗教是无神论的新高度》一文中指出,是耸人听闻的,当然也很荒谬,它不符合宗教的历史与现实,特别不符合中国宗教界主流的爱国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它看不到宗教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及其社会功能的多样性。宣传这样的无神论只会打击宗教界的积极性,加剧宗教界与社会的紧张,妨碍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使社会主义者自我孤立,所以是不可取的。

牟钟鉴同时指出,我们一方面要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另一方面又能对其他健康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心存敬意,表示应有的尊重,头脑里有着现代社会文化多元化、信仰宽容和保护信仰人权的观念。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进一步壮大和发展统一战线,处理好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在这样的精神指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者应当冲破“宗教鸦片基石论”的教条主义旧框架,调整自己的理念,重新认识宗教的本质和它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化紧张为宽松,建设新型、和谐的宗教关系。

佛教伦理对当代社会道德建设有助推作用

佛教是伦理色彩极为浓郁的宗教,中国佛教伦理学说是一个庞大、复杂而又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教授方立天在《佛教伦理对当代社会道德建设有助推作用》一文中认为,中国佛教伦理符合当前社会伦理道德生活的实际,有益于道德的建设发展。

其一,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认真分析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内外各种元素,尤其是对人性的内涵和本质、对人的生命现象和实质、对人的多层次需要,都要有深刻的把握;对人的欲望与道德、情感与理性、习气与素质,要有深入的研究;对人与社会和国家、道德与法律、道德与宗教的关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框架方面,佛教是立足于对宇宙人生的实相认识基础上建立自身的伦理体系,其伦理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是值得借鉴的。

其二,因果报应说是中国佛教伦理的核心价值,长期以来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支撑中国传统优秀道德的重要作用,同样,在当代道德建设中也能发挥积极作用。佛教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理念,确立了行为与反馈的相对合理关系,必将使人乐于从善而畏惧作恶。这是符合人类道德选择的心理和动因的,是符合人们的行为选择规律的。因果报应说强调自己作业,自身受报,这有助于推动人们反求诸己,向内追求,并在灵魂深处确立去恶从善的行为选择,这种选择进而就成为内在的强大力量,驱动人们自觉地进行道德实践,实现人生的理想价值。因果报应说不仅从理论上自圆其说地解释了现实中存在的善人遭遇不幸、恶人享受欢乐的颠倒现象,还给人们提供希望,使人们关切来世的命运,这有助于激发人心向上、向善,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吸取因果报应说的合理内核,应用于社会道德建设,是有益于道德建设、道德实践和社会进步的。

其三,佛教的若干伦理理念和道德规范是值得借鉴和吸取的,比如缘起因果、去恶从善、平等慈悲、自觉觉他(觉悟人生、奉献人生)、知恩报恩等,都有其崇高的道德价值。“十善”提倡人要做好事、说好话、存好心,为人的道德修养提供了价值理想和操作方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就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8个字,这在佛教道德规范中也都有突出的论述和记录。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要综合施策

近一两年,新疆接连发生多起重大暴力恐怖事件,这些事件都有宗教极端主义色彩。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问题,但却是从宗教问题中滋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与非法宗教活动紧密关联。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全球影响持续增大,并非我国新疆独有,是个世界难题,令全世界都头痛,根治它需要时间,但更需要宗教界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继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之后,2014年5月22日,新疆再次发生骇人听闻的暴力恐怖事件。面对频发的暴力恐怖事件,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尤为迫切。

5月22日,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中国民族报社联合主办“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维护民族团结”学术研讨会,宗教界人士以及来自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同声谴责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行为,就宗教极端思想的性质、表现形式,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的土壤,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和蔓延,促进宗教和谐,维护民族团结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在题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要综合施策》的发言中认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综合性工程,靠新疆一地不行,靠某项工作单兵独进也不行,必须各方面综合施政,相互配合,其中也包括宗教界的努力。

第一,当前最直接、产生效果最快、最紧迫的是严厉打击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团伙,切断传播渠道,转化“地下讲经点”。

第二,扩大产业领域,发展新的生产力,把对新疆的经济支持更多地放在那些能够增加就业的行业。增加一个人就业就能稳定一个家庭,这是民族地区的普遍经验。通过扩大生产领域,增加就业,让更多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加入到现代产业队伍中来,特别是让青年人的生活、思想方式同现代生产、现代科技联系在一起。这样,宗教极端主义就很难进去、很难立足。

第三,坚持整个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取向。社会生活世俗化很重要的一条是普及国民教育,普及现代科技文化,特别是提高偏远地区农牧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让他们的头脑中多一些现代知识。这并不妨碍他们仍然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但是这样他们就有了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鉴别能力。

第四,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要努力使信教群众提升信仰水准的合理愿望,能够在合法宗教场所中得到满足,从而压缩“地下讲经点”的生存空间。

第五,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是党政干部无法取代的。讲《古兰经》、讲圣训,信教群众还是要听宗教界人士的。既能坚持爱国立场,又有很深的宗教造诣,能讲好《古兰经》、圣训的宗教人士是国家的宝贵人才。

第六,反对宗教极端主义要全国一盘棋。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不分地域。各地区、各领域相互配合,我们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宗教极端主义这一祸害整治住。

应在《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宗教法》

2014年是《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10周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在《从条例到法律》一文中认为,总结宗教事务法治化的经验,应在《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一部《宗教法》,以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时代相适应。

首先,制定《宗教法》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需要。宗教立法进展缓慢,这种局面是与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宗教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刘延东副总理在《条例》公布10周年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制定《宗教法》符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在我国,宗教信仰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低,是少数。一般民众乃至政府在考虑问题时,很少考虑到宗教因素,很多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权益,在法条中都是空白。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宗教法》,对于落实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再次,制定《宗教法》将有效地保护宗教界的具体权益。就目前的宗教发展看,宗教工作遇到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与社会其他部门的权益之争。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内部比较有效,但对于非宗教部门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显然,需要一部涵盖全社会、为全体国民所必须遵守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

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刻不容缓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的联合组织,是信教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实体,是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托和主要对象。然而,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逐渐下降。要正常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刻不容缓。

山西省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杨桦在《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刻不容缓》一文中指出,应从打基础角度,将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着力引导宗教团体提升服务意识,对其服务项目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努力做到公开透明,使服务性工作成为提升宗教团体凝聚力的途径;建立宗教团体内部的人才培育机制,鼓励宗教团体建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坚持在工作中发现和使用人才,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规范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对人事、财务、培训等工作建章立制;根据各宗教的特点,理顺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宗教团体要改变工作方式,对宗教场所侧重于教务指导和监督。

中国化:基督教在华更新的必由之路

基督教的在华发展、基督教在中国社会的适应与融合以及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关系,这是中国宗教探究中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但在今天又至关重要的问题。

中国宗教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卓新平在《中国化:基督教在华更新的必由之路》一文中认为,基督教在华有着其中国化的义务及使命,只有经历了这一过程,才能使其在华发展接地气、服水土、入社会、识文化、懂民情。基督教在华近1400年的历史有着多种波折,尤其是有着复杂的社会政治经历,其与中国社会文化的“遭遇”亦命运多蹇、并不顺利。基督教4次传入中国,却有3次中断;而使基督教最终得以在华立足的第4次传入却因复杂的历史背景及其客观上的政治卷入而留下了阴影,在中国近现代社会中基本上处于一种被边缘化、被视为“另类”的宗教存在。这种对抗和张力在20世纪达到顶峰,并使基督教在华经历了20世纪上半叶与其下半叶极富戏剧性的变化及反差。但也正是这种原因和历史机遇,使基督教得以面对和正视其必须中国化以及如何中国化的问题。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在具体语境中才能得到正确解读

就像规定性的宗教仪式一样,美国每年总要以“宗教自由”名义对中国批评几次。2014年2月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基督教意义的年度全国祈祷早餐会上,又一次“敦促中国等国保障宗教自由”,并且以“维护普世权利”的名义宣称,“在世界各地推动信仰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中心目标之一”。

本刊2014年2月18日的专题文章《在具体语境中,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才能得到正确解读》指出,奥巴马对中国的指责,脱离了中国宗教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脱离了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其以根源于基督教历史经验的美国话语,解读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极易让人错误判断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宗教自由是具体的,宗教自由的意义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表征和实现方式也不只有单一的欧美模式。只有在中国的具体语境当中,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才能得到符合历史和现实的诠释。

中国伊斯兰教面临极端主义的挑战

2014年12月11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兰教研究室举行的“伊斯兰学术名家讲坛”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就“中国伊斯兰教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作了主题演讲。

郭承真认为,当代中国伊斯兰教正面临来自5个方面的重大挑战:宗教极端主义的挑战,原教旨主义的挑战,穆斯林社会传统思想文化中保守内容的挑战,城镇化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挑战,清真食品问题的挑战。

郭承真指出,中国伊斯兰教要发展,就需要改革,既要继承古代伊斯兰教传统,又要借鉴国际伊斯兰世界改革的成果。地方政府要支持伊斯兰教的解经工作,要明白解经工作是伊斯兰教的改革之举。政府要支持穆斯林到东部地区学习、工作、生活,这是社会发展与融合的现象,有利于民族交往、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有利于多元社会的发展。郭承真强调,政府对新疆的穆斯林要有足够的耐心,他们适应社会和文化的转型需要一个过程,要给予他们理解与支持。

发挥云南佛教与东南亚、南亚国家文化交流的作用

2014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通过亚洲互联互通建设,拉近人民思想交流、文明互鉴的距离,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创造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共同编织和平、富强、进步的亚洲梦”。

实现亚洲互联互通,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佛教界在灵性层面和境界上有参与的基础和愿望。

2014年11月1日至2日,“2014崇圣(国际)论坛”在云南大理崇圣寺举行,来自东南亚、南亚十余个友好国家,以及我国内地、台湾地区的100余位高僧大德、佛教研究专家围绕“佛教与亚洲人民的共同命运”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表达了以佛教打造亚洲命运共同体的愿望。论坛通过的《2014崇圣(国际)论坛宣言》表明,通过与会各方面的努力,崇圣(国际)论坛将打造成为象征东南亚、南亚命运共同体的黄金纽带。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庆松在题为《发挥云南佛教与东南亚、南亚国家文化交流的作用》的文章中指出,云南佛教在与东南亚、南亚国家文化交流中具有天然的地缘优势。云南集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部派于一省,此外,云南有16个跨境民族,他们与境外同一民族有着宗教方面的交流。因此,云南佛教与东南亚、南亚佛教的交流具有地缘相近、信仰相同的有利条件。促进云南佛教与东南亚、南亚各国文化的交流互鉴,有助于增进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各国人民的深情厚谊,展示中华民族开放、友好、合作的国际形象。

道教亟需“清整”

在中国五大主要宗教中,与其他宗教相比,中国唯一的本土宗教道教显得“日渐式微”。信仰淡化,道风不正,庸俗化现象的蔓延,是道教健康、有序、正常发展的大敌。中国道教迫切需要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北京东岳庙住持袁志鸿道长在接受本刊记者的系列访谈中认为,道教亟需“清整”,洗削吸附于道教的赘疣。要纯正信仰,防止道教世俗化;革新教义,推动道教健康传承。当代道教要能体现并表达教徒神圣信仰的需求,能为教徒的心灵提供思想的安顿和精神的依皈,有引导教徒信众入正教、守正信的方式和渠道,才能使道教展现有益于社会进步的精神,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

袁志鸿指出,道教界迫切需要主动适应社会的进步。应该关心社会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努力将道教的真精神融入社会人群的生活,热情为社会提供服务,真爱社会人群,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有关心社会,才能为社会所关注;参与社会,才能为社会所认识;适应社会,才能在社会中延续发展;服务社会,才能在社会中有位置;融入社会,才能抓住社会赋予的发展机会;真爱社会,才能为社会所拥护;有功于社会,才能使社会感觉道教存在的价值。这样才符合道教的精神,有益于道教的振兴。(文:蓝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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